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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短期租赁豁免方式(新租赁准则免租期包含在租赁期吗)

新租赁会计准则第21号 第三十条规定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第三十一条规定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十条规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新租赁会计准则于本月开始执行,如何判断承租人将不属于短期租赁业务,化整为零,故意表外简化核算?新租赁准则将迎来第二个技术点——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和绝对价值的会计职业判断。


在德勤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分析中,我试图对技术点进行采集,助于理解第21号准则的会计职业判断。


关于短期租赁的存续期考察,在初始期间承租人不具有终止租赁的选择权,这段期间称为“不可撤销期间”;在整个租赁期内,承租人能合理确认是否行使续租权,不能合理确定的则进入“可强制执行期间”,到期终止合同。


基本原则是,承租人可针对与使用权有关的各类标的资产类别运用短期租赁豁免,选择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诸如汽车等的短期租赁,但是选择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不动产的短期租赁。可见,IAS 16号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类别进行了定义,不动产和厂场的租赁费用一般较大,通常不符合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选择短期租赁豁免的,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


例如,一个原属于短期租赁的场地合同,在到期日前两个月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了展期12个月的新场地合同。这符合“租赁修改——延长租赁期”,因此,将视为一项新的租赁业务处理,前两个月加上12个月为14个月,不再符合原短期租赁合同的要求。


这是一个常见的滚动12个月,每年续签场地租赁合同的案例,人为致使金额和租期不符合纳入资产负债表核算的条件,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这项租赁必须自首次续租时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另外,参与议定的财务人员是否意识到,这将影响资产负债率及其他关键业绩指标?是否意识到将承担的会计处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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