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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过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1基本原则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02销售货物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延伸: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03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04提供应税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为提供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05出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06提供租赁服务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07转让金融商品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08视同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视同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延伸: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的政策规定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9贷款服务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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