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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第36号附件3医疗(财税2016年36号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1:福利费有个税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问题2:给员工发的防暑降温费,计入“福利费”还是“劳保费”?


解答: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防暑降温费”明显在上述规定的“福利费”之中,所以会计核算应该计入“福利费”。


需要特别注意“防暑降温费”与“高温补贴”的区别,“高温补贴”是对特殊岗位在高温季节的特殊补贴,属于一项工资,会计核算和税前扣除都都归属“工资薪金”。




问题3:公司在员工过生日时会发一张蛋糕券作为福利,此项支出作为“福利费”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对于生日蛋糕劵,理论上公司的“人人有份”,并不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给予的;且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网上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说的“无法量化”的福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因此,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4:企业自办职工食堂,员工免费就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问题5: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中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在“放管服”改革后被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因此,关联企业直接借款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重点就在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比如借款利率约定符合市场化原则。




问题6:今年12月公司接了个工程服务合同,并开了发票收了款,但工程还没开工没有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要怎么缴纳?


解答:


1.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由于你们的工程截止12月末尚未开工,那么完工进度就是0%,因此在收到款项的当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用确认应税收入。


2.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在开具发票的12月产生纳税义务,需要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3.会计核算


由于尚未开始施工,收到的款项属于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没有税会差异,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7:公司用旧车置换新车怎么入固定资产账?


解答:


新旧置换或以旧换新,需要分别视作销售与购进业务的结合。


1、旧车的处置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旧车折价


借:应收账款-4S店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如果一般纳税人满足简易计税的,使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或相反分录)


2、新车购进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4S店




问题8:收到用于集体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做账?


解答:


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外购货物、服务等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现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勾选,对于外购货物、服务等用于集体福利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需要进行勾选(认证但不抵扣),避免出现滞留票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1、企业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发生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确认)


贷:银行存款等




问题9:当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们销售的商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常原因时,如何确定销售价格?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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