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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要报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对外)


一、提前或延后开票。

税务风险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时点与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一致的。增值税规定的确认纳税义务的时点,与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时点很多时候是不一致的,有可能需要预缴增值税,比如房地产企业收到商品房预收款,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商品房交付时才确认收入。还有一般的商品销售,如果没有发货,但是提前开具发票,虽然会计上收入尚未确认,但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很多中小企业在实际业务过程中,根据客户指定的时间开具发票,与实际发货时间完全脱节。如果已经发货,满足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没有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也没有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产生恶意延迟纳税的结果,导致税务处罚。此外,延迟开票,延迟确认收入,导致账目反映的收入情况与实际业务情况情况不符,财务报表失去应有的作用。


如果根据客户要求提前开具发票的话,将产生两个不利后果:一是没有真实业务作为开票基础,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提前开票,则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商业上对企业不利。


解决方案


(一)新发生的业务,在发货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果客户要求延迟开票,则在发货的当月确认为未开票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开票当月,填报负数未开票收入。


(三)以前已经发货,但是尚未开票确认收入的,在最近半年内逐步将发票开出来确认收入。


(四)对于提前开票的问题,一是必须有真实的业务作为基础,签订业务合同,证明将有真实业务发生;二是暂不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但要开票的,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月,按照发票的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账外资金回流

税务风险


有不少中小企业的收入没有完整入账,但是全部的成本费用都计入账目了,导致账面上持续亏损,对公银行账户资金无法支持企业运转。


为了解决账面上的资金短缺问题,只好股东给企业提供资金,这种情况财务上只能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反映在“其他应付款”,随着企业经营期限的积累,“其他应付款”如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


上述处理的后果,第一个是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一看报表及账目,从逻辑上就可以推断出企业存在两套账;第二个后果是企业占用股东资金,应当向股东支付利息,股东相应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解决方案

(一)收入全部入账,充实账面资金,偿还股东借款。


(二)股东增资,企业获得资金后,偿还股东借款。


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风险

常见的情况是企业中既有真实业务,又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跟况:A和C企业是一般纳税人,B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从B企业购买货物,该货物是B企业从C企业采购来的。B企业没有给A企业开具发票,而是由C企业开具发票给A企业。这种情况下,资金流是从A企业流向B企业,从B企业流向C企业;货物流是从C企业流向B企业,再从B企业流向A企业,但发票流是从C企业直接流向A企业,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226号)明确,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解决方案:

建立“三流一致”审核制度,保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还有一种情况,A企业向B企业采购货物,B企业将货物发给A企业,且B企业开发票给A企业,但A企业没有支付资金给B企业,而是由C企业支付资金给B企业。这种情况下,“发票流、货物流”一致,但“资金流”不一致,此种情况下,需要补充三方抵债协议,或者委托付款书。



四、不合规票据及无票支出

税务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只有获得有效的发票、行政事业收据等有效票据,才能税前扣除。中小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因为没有严格审核,或者出于降低采购成本、就近方便等原因,获得不合规票据,或者干脆没有票据。


不合规票据,主要是填写格式、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如发票抬头错误、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过期发票、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发票大小定金额不一致、发票内容与发票种类不一致等。


不合规票据及无票支出,造成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决方案:

(一)转变观念,采购时不要发票,并不能真正降低成本,反而会增加税务成本。


(二)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培训,要求所有人在取得发票时仔细审核,保证票据满足法定要求。


(三)小额支出(支付给个人500元以下),凭收据、收款人身份证明,也可以做税前扣除。


(四)实在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可以用收据入账,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五、存货账实不符


税务风险

存货账实不符,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为了抵扣增值税,购买材料发票,但无实际存货入库,造成账面存货大于实际存货;二是方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多转成本,结果是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涉及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三点:


(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刑事犯罪,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及罚款、罚金。


(二)多转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


(三)账面虚列存货,在企业注销时,会作为利润,缴纳税款。


解决方案:

(一)如果账面存货大于实际存货,将进项税转出,账面多出的存货作报废处理。


(二)如果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停止多结转成本的行为,逐步做到账实相符。



六、无须支付的应付账款

税务风险

企业账面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一部分原因是债权人已经不存在了,无法支付;还有可能是买发票形成的。很容易触发税务稽查。


解决方案:

清理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支付的转为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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