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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财税2016年36号文件47条内容)


而购买二手车的企业如果需要抵扣进项税,则需要另外向卖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买二手车可以得到2张发票。一张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情况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情况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相关文件: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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