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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费公式(文化事业单位建设费计算公式)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提醒:文件中第三条的规定是针对所有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或个人。下面就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进行回顾一下。


  1、哪些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根据财税〔2016〕60号规定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2、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缴纳?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3、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优惠政策


  除了最新文件规定的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山西省响应国家号召,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当然,现在最新的政策就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19]44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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