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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怎么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款项时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纳税义务发生。


2、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4、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电子信息不全或者与凭证不符应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5、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如何计算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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