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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收不收增值税(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一、押金是否价外费用?


2017年11月19日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押金当然不是价款,那么是否价外费用呢?


现阶段,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解释细则主要是两份文件,一是2011年10月28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这个文件的解释范围为营改增前原本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二是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这个文件的解释范围为营改增后原本缴纳营业税的业务。


对于价外费用的解释,比较65号令第十二条和36号文第三十七条,虽然表述上有较大差异,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标准,那就是“收取不退”。而对于“代收代付”的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对于“收取应退”的押金,更不属于价外费用。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既然押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一般情况下应当不征收增值税。但是针对包装物押金,也有例外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规定,包装物押金不退还或者超过一年以上不退还的,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则直接并入销售额。


政策链接: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三、押金如何定性?


实操中,为了规范财务和税务管理,对于押金的定性,宜遵循“收取应退”的原则,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相关经济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收取押金?是否明确约定押金退还的条件、时间和金额?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退还的条款,不应当定性为押金。


2、相关会计处理:对于收取的押金,会计上是否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应当进一步质疑查证。


3、相关合同履行:对于收取的押金,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是否依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还,如果没有退还,应当查明原因;如果属于冲抵货款或者租金等情形的,应当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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