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 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 (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台同(协议)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 下称增值税退(免) 税]政策: (一)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 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期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 得申报退(免) 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提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 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 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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