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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政策依据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七)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要点说明: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适用一般计税。

政策依据2:

2018年7月11日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要点说明:

该条款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七)款第2项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甲供材”工程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条件包括:

1、提供工程服务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则不适合;

2、提供工程服务的范围: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3、“甲供材”范围:包括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大类中的一种或多种。

只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施工方必须适用简易计税。

由于简易计税适用的征税率为3%,而一般计税适用的税率为9%,甲方往往会要求施工方提供一般计税9%税率的发票来多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以致简易计税税收优惠政策落空。

毫无疑问,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给建筑业简易计税优惠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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