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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概况」快速了解菲律宾--税收制度

一、税制综述


菲律宾的税收体制可以分为国税(National Taxes)以及地方税(Local Taxes)两种。其中,国税是指由中央政府通过国内税务机关(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BIR)施行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IncomeTax)、增值税(ValueAddedTax)、消费税(ExciseTax)、比例税(PercentageTax)、印花税(DocumentaryStampTax)及赠与税(Donor'sTax)。而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基于宪法的授权性规定而施行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不动产税(RealPropertyTax)、不动产转让税(RealPropertyTransferTax)和商业税(BusinessTax)。对于特定的税种,地方政府部门无权课征,例如所得税(除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课征的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及赠与税(除《地方政府法典》 (Local Government Code)中另有规定);销售、货物交换、服务或其他类似交易中产生的比例税或增值税等。


二、法律体系

菲律宾税法的基本法律渊源是《国家税务法典(1997)》(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NIRC),共由十四编组成(见表9)。这部法律经历了数次修改和改革,目前规定在共和法令8424号——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The Tax Reform Act of 1997)中。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共和法令9337号修正案(RANo. 9337)对《国家税务法典》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进行了实质性改革。

在地方层面上,根据《地方政府法典》(1991年),地方政府可以征收税和其他费用以支持地方的发展任务、扩大服务范围并减少对中央政府的经济依赖。地方的税收法律包含在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政府法典》所颁布的法令中,并且由各地方政府的财务主管与估税员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执行。

三、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为了创造一个更为简化、公平和效率的税收体系,2017年1月新一届菲律宾政府提交了对于《国家税务法典(1997)》的修正案(众议院第5636号法案),即《加速成长与扩大包容税收改革》(TaxReformforAccelerationandInclusion)法案,意图通过降低税率,拓宽税基的方式,促进投资、增加就业,消除贫困。2017年12月19日,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签署通过了该法案。[37]作为菲律宾综合税制改革的第一部法案,该法案纠正了原有税制的不足之处,旨在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燃料、汽车、烟草和含糖饮料的消费税税率,建立更加简单、公平、高效的税收制度。

四、主要税种


菲律宾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关税及比例税。其中,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例较重。
(1)所得税(Income Tax)
所得税,是指针对某一主体从其财产、职业行为、交易或商业活动,或者《国家税务法典(1997)》所规定的总收入相关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以及《国家税务法典(1997)》授权的其他减免税额,所课征的税收。

(1.1)企业所得税

除了私人教育机构、医院,政府持有或控制的企业、机构或部门外,菲律宾的国内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3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No.9337号修正案,自2009年1月1日起这一税率调整为30%。
为了建立起透明、有针对性和有时限的税收优惠制度以促进投资,菲律宾参议院于2018年8月通过了第1906号法案,即《企业所得税激励改革法案》(CORPORATE INCOME TAX AND INCENTIVES REFORM ACT)。该法案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0%降至25%,废除了123项关于投资税收优惠的特殊法律规定,但并未取消相关投资税收优惠,而是将其合理化后整合成一个单一的税收优惠综合激励机制。该1906号法案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1.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按照取得的雇佣报酬所得以及商业和专业所得采用的是累进税率,税率跨度从5%-32%。


(2)增值税(Value-added Tax)
增值税,是针对在菲律宾境内销售、易物、交换或租赁商品,并提供服务所征收的税种。在1987年税制改革中,菲律宾首次引入了增值税,以取代年度定额税、向工厂与制造商征收的销售税、向随后卖家征收的流转税、向进口产品征收的高级销售税和补偿税,以及对一些产品的销售所征收的比例税。共和法令9337号修正案(RANo.9337),亦被称为《改革后的增值税法》(Reformed VAT Law of 2005),将增值税的税率从10%提高至12%,并扩大了增值税的范围。

需申报增值税的主体包括:
- 在其从事商业或交易过程中,销售、易物、交换或租赁商品,提供应税服务的主体或实体,年度总销售额或收入超过1,919,500比索;

- 要求以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登记却未登记的主体;
- 任何进口产品的主体,无论其是否在从事商业或交易的过程中。


(3)消费税(Excise Tax)
消费税,是针对在菲律宾生产、制造的用于国内销售或消费以及其他目的的特定商品及进口产品所课征的税收。消费税的征收形式分为两类: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前者是指根据商品的重量、体积或任何其他物理计量单位来征收消费税,后者是指根据商品的售价或其他特定的价格来征收。进口物品适用与本地生产物品相同的消费税税率和计税基础。


(4)比例税(Percentage Tax)
根据《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109节第(w)条的规定,比例税的征收对象是在交易和经营过程中销售或租赁货物、财产或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主体或实体。这些主体的年度总销售额或收入不超过1,919,500比索,且未进行增值税登记。对于此类主体所征收的比例税,相当于其季度总销售或取得的3%。但是合作社可以免缴3%的比例税。


(5)关税(CustomsDuty)

在关税方面,进口到菲律宾的商品一般都要缴纳关税。关税主要规定在《菲律宾关税与海关法》中。菲律宾关税法规定了商品具体的分类及税率(通常在0%~30%之间),具体可见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制定的税率表。东盟自由贸易协议(AFTA)的共同执行关税优惠(CEPT)提供了比国内关税法更加优惠的税率。


(6)单据印花税(Documentary Stamp Duty)
单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单据、文书、贷款协议,以及证明接受、分配、销售、转移某一责任、权利或资产的文件。征收对象为上述文件的制作者、签字人、接收者或转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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