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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2 年2月1日起,越南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降至8%



2022年1月28日越南政府刚刚发布了《关于根据国会<关于支持社会经济复苏和发展计划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第43/2022/QH15 号决议>规定了免税和减税政策的第15/2022/ND-CP号决议》(“第15/2022/ND-CP号决议”)。



注:上述3图截图自越南政府网。


第15/2022/ND-CP号决议主要内容(笔者译为中文):


1、适用对象:


该法令第一条明确规定:对目前适用1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减免增值税,但以下商品和服务除外:


a- 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交易、金属和预制金属制品、矿产品(不包括煤炭开采)、焦炭、精炼石油、化工产品。详情载于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I。


b- 需缴纳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商品和服务。详情载于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II。


C-根据《信息技术法》的信息技术。详情载于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III。


d- 上述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减免应统一适用于进口、生产、加工、经营和贸易阶段。对出售的煤炭(包括煤炭开采再筛选、按封闭工序分类、出售的情况)减征增值税。本法令附录I所列煤炭产品,在采矿和销售以外的阶段不享受增值税减免。


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件I、II和III中提及的商品和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或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征收5%的增值税的,应按《增值税法》的规定执行,不得减免增值税。



2、增值税减免额


该法令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减免如下:


1- 以抵免法计算增值税的营业机构可对上述商品和服务适用8%的增值税税率。


2- 按营业额百分比法计算增值税的营业机构(包括经营户和个体户)在开具货物和服务发票时,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可按减免20%的增值税计算应税百分比。(笔者注:换句话说法,就是应税增值税额按80%计算)


该法令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商品和服务单独开具发票。营业机构未对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商品和服务单独开具发票的,不得减免增值税。


营业机构已开具发票并按税率或百分比申报计算未按本法令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的,买卖双方必须对错误作出书面记录或书面协议予以记录,同时卖方开具更正错误的发票并将调整后的发票交付给买方。卖方根据调整后的发票申报调整销项税额,买方申报调整进项税额(如有)。


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商品或服务经营机构已开具未使用面值(如有)的以预印票形式打印的订购发票,需要继续使用的情况,营业场所应当按照预印的继续使用价格标准旁边减征2%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减免20%税率的价格加盖印章


本条规定的营业机构应按照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件四第01号表格连同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增值税减税商品和服务。


上述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抵扣费用


该法令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组织,在确定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企业2022年应税营收期间通过捐赠和赞助单位为越南COVID-19 预防和控制活动提供捐赠和赞助的现金、实物以抵扣费用。


母公司接受成员单位的捐赠和赞助,专注于开展支持和赞助活动的,除确定母公司捐赠和赞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外,母公司和成员单位均可计入相应的可抵扣费用。母公司必须有一份关于捐赠或赞助的支出的会议纪要或证明文件、资料。成员单位必须依法持有合法的发票和文件,并有母公司对各成员单位的捐赠和赞助的书面证明。


接收捐赠和资助的单位包括: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医疗机构;武装力量单位;国家主管机关指定的集中隔离机构单位和组织;教育机构;新闻机构;政府直属机构、各部委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青年团、工会和越南妇女联合会;各级地方政府具有资金筹措职能的机关和单位;各级COVID-19防控基金;COVID-19 疫苗基金;国家人道主义门户网站;依法设立和运作的具有筹资职能的慈善、人道主义基金和组织。


接收捐赠和赞助的单位负责将收到的用于 COVID-19 防控活动的捐赠和赞助用于正确用途和分配。捐赠、赞助单位滥用捐赠、赞助用途的,将依法处理。


本法令要求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交流,向税务、海关提供信息,对于捐赠、赞助活动中提高价格、申报不合理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严肃处理;密切配合管理商品和服务的购销价格、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发票,依法处理合同购销价格和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发票价格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关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抵扣费用的规定适用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期间。



本文作者:陆典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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