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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子税务局空白申报表在哪(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流程)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变为4种,分别为自然人登录、企业登录、代理登录和报验户登录。自然人模式登录后,下面只有自然人身份,只能办理自然人相关业务,例如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个人车购税申报等。企业模式登录,先输入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带出登录人企业身份,输入账号、密码和验证码即可登录。代理模式登录,专指涉税服务机构人员(包括代账公司人员)登录,必须进行涉税服务相关信息采集,跟企业有委托关系后才能登录办理涉税事宜。报验户登录专用于外省纳税人跨区域到甘肃经营时登录办理涉税事宜。


2. 甘肃省在疫情期间,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方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特别提示: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该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3. 疫情期间,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涉税事项优惠备案?


答: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备案”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信息采集表,选择减免税代码,在申报时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甘肃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集中在5月、11月,纳税人可选择在2020年5月、11月任何一个申报期享受,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5月没有享受到上述优惠政策,在2020年11月仍可申报享受。


4. 按照最新“二手车”经销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0.5%)。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5. 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也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减税权。放弃减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6.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哪些条件?


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7. 纳税人如何使用电子文书,电子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为方便受送达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电子文书送达确认,税务机关开通了线上、线下两种签订确认方式。线上签订的,受送达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时,系统会自动弹出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根据系统提示确认即可;线下签订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纸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签章确认即可,由税务机关将其录入系统,电子税务局会调取相关系统数据。受送达人(纳税人、缴费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表明其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电子送达;受送达人不同意签订《税务文书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以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8. 哪些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答:一是从文书种类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等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二是从执法类型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9. 对生产防疫重点物资保障的企业,发票领用方面是否有特殊政策?


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调整。


10. 纳税人是否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发票认证、抵扣等事项操作。


答:电子税务局已经对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陆电子税务局后,可在电子税务局内进行发票认证、抵扣、统计等事项。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一般纳税人,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电子税务局对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下进行操作。


11. 情期间,税务机关对逾期申报、逾期报送涉税资料如何处理?


答: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疫情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12. 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即将发布,纳税人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复评、补评、信用修复?


答:2019年度纳税信用结果发布后,电子税务局将自动带出纳税人信用级别。如果纳税人满足评价条件,税务机关未评价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纳税信用补评申请;如果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人认可评价结果,需要对部分指标进行修复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纳税信用修复。


13. 企业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填报2020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不含研究机构或其他单位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不含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季度申报时,符合条件的捐赠额应填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电子表单第42行,(A201010)电子表单第42行按累计数填报,若发生相关事项,全年内均需填报。


14.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是否延长优惠期限?


答: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稳定企业长期发展预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


15. 5月份之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享受“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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