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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差旅费退回未用现金(报销差旅费1500元余款退回现金)

我司委派一名技术人员出国参加专项培训,共发生差旅费5万元,已经报销计入管理费用-培训费,培训时,我司与该技术人员签订合同约定,该技术人员接受培训后必须在我司服务满三年才可离职,否则,需要全额退赔培训相关差旅费。目前这名技术人员在服务期未满三年的情况下提出离职,办理离职过程中,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合同约定,向该技术人员收取了5万元差旅费赔偿,我司收到这笔赔偿费,是否应当冲差旅费?




答:这属于合同违约的赔偿,并不属于差旅费支出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如因故无法出行而带来的退票、退款),会计上无须冲减差旅费,应当在取得当期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无差异。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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