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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法律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


5、个体工商户


6、合伙企业


7、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


六、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法律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分


(1)法律定义不同:前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更多的体现为合同关系。后者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适用法律不同:前者主要由《民法典》调整;后者则主要由《合伙企业法》调整。


(3)设立主体不同: 前者只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后者则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


(4)债务承担方式不同:


个人合伙:先连带后追偿。《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其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由于诉讼主体的资格的不同,在对外清偿债务时,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5)工商登记:前者比较松散,成员间有可能没有书面协议,也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不可进行合伙人全部登记;但后者的设立必须要有书面协议,且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可进行合伙人全部登记,具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总体来说,前者应该是后者的初级阶段。


4、合伙企业的案例分析:


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00万元共同投资,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并注册了一家合伙企业散北诗商务宾馆。散北诗商务宾馆随后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由于甲预算不足,差装修公司20万。装修公司向三人装修款时,乙、丙称此装修是甲负责的,应该找甲要;甲辩称该散北诗商务宾馆是三人共同经营,装修款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装修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问题一: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答:甲乙丙三人是合伙关系。因为他们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符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要求的概念),所以他们是合伙关系。


问题二:装修公司公司装修款应由谁负责承担?根据何在?


答:应先有由宾馆的全部财产承担装修款清偿责任, 甲、乙、丙三人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


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20万元开一家餐馆,共同投资,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并注册了一家工商登记字号“耀贝石”的个体工商户。“耀贝石”在开业后一顾客丁在餐馆中毒死亡,经鉴定,丁的死亡系由“耀贝石”使用过期、劣质食材造成,事发后丙不知所踪。丁的家属要求“耀贝石”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甲赔偿100万,甲认为应先由“耀贝石”的财产赔偿,而且自己只是“耀贝石”的合伙人之一,只愿就剩下部分按合伙比例赔偿三分之一,其他的应由乙和丙赔偿。赔偿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一: 丁的家属能否跳过“耀贝石”直接起诉?


答案:可以。


理由:“耀贝石”的经营者虽为甲,但实际经营者为甲乙丙三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问题二: 甲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


理由:“耀贝石”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耀贝石”为个人合伙经营的个体户而非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


问题三 乙认为应该追加丙为被告,三个合伙人一起判,否则就该扣除丙的责任。乙的说法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理由:“耀贝石”的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的家属有权选择要求“耀贝石”的全部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赔偿,连带赔偿责任是对外不分份额。


问题四: 法院判令甲乙连带赔偿丁的家属90万元,结果甲被法院执行60万,乙被法院执行30万,丙不知所踪,甲有权要求乙平摊损失赔偿自己15万多付款吗?


答案:不可以。


七、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


1、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1)组织上:在组织构成上,合作社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主要由进行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联合而成,农民至少占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从而构建了新的组织形式;


(2)在所有制结构上: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


(3)在收益分配上: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


(4)在管理机制上:根据章程,设立成员大会社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自主管理。


(5)责任承担: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总 结


(本期公司治理普法讲座由四川详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浩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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