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笔者搜索一下税务总局法规库,归集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行业范围,列表如下:
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 施行日期 | 文号 | 成文日期 | 试点行业范围 |
内蒙古 | 2013-11-1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5号 | 2013-9-25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广东 | 2014-1-1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 | 2013-12-25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北 | 2014-1-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号 | 2014-1-3 | 从事“籽棉加工”、“淀粉加工”(以玉米、薯类为原料)、“皮革鞣制加工”、“生物质发电”、“羽绒生产”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4-5-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3号 | 2014-4-4 | 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北 | 2014-7-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2号 | 2014-7-1 | 从事“面粉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小皮)”两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北京 | 2014-7-2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1号 | 2014-4-24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4-10-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8号 | 2014-9-28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干制香菇、非软包水煮香菇罐头和浓缩苹果清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北京 | 2014-12-1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第35号 | 2014-10-23 | 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海南 | 2014-12-1 |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 2014-11-17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蔗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4-12-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0号 | 2014-11-18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锯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广西 | 2014-12-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7号 | 2014-11-28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机制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江苏 | 2015-1-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告〔2014〕第12号 | 2014-11-20 | 以下行业中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籽棉)、羊毛(原毛)、蚕茧(干茧、鲜茧)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毛条、生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外购上述农产品生产棉纱、毛条、生丝并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
广东 | 2015-1-1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号 | 2015-1-4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糖、人造板、羽毛(绒)、蜜饯、水产品罐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宁波 | 2015-1-1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告〔2015〕4号 | 2015-7-15 | 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的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5-2-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号 | 2015-1-12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5-3-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3号 | 2015-2-4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皮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北 | 2015-4-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3号 | 2015-1-28 | 从事肠衣加工、棉纺纱加工、羊绒(毛)加工、毛皮鞣制加工、毛皮购销、毛皮制品加工等6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广西 | 2015-4-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5号 | 2015-3-6 | 以购进农产品蚕茧(干茧、鲜茧)为原料生产销售生丝(厂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外购上述农产品生产生丝(厂丝)并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一般纳税 |
河南 | 2015-9-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7号 | 2015-8-17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中成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北京 | 2015-10-1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第17号 | 2015-9-2 |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6-8-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6号、7号 | 2016-7-22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天津 | 2016-8-1 | 天津国税公告〔2016〕13号 | 2016-7-26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北 | 2017-5-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1号 | 2017-3-3 |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随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区域及行业范围的不断延伸拓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逐渐引起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而且不少使用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纳税人也在积极学习和筹划,准备迎接试点工作的到来。但是,一些纳税人,对38号文中若干规定不甚理解,以致在执行中出现错误使用扣除率,计算错误等税收风险。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出台后,其中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同时“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38号文、57号文执行。其中,38号文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以上内容更是使一些纳税人产生混淆和疑惑。
因此,笔者以38号文为基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37号文,对38号文逐条进行注释式解读(其中重要关键字标识红色,需要注意的条文标识黄色)。希望能帮助纳税人深入理解政策,正确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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