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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宣判 隆昌男子被判赔111万并修复环境

4月16日晚,时下热播的法治题材剧《阳光下的法庭》中,两企业因排污造成河流污染,被法院判令承担环境修复费2.11亿元。

4月17日,类似案例在四川隆昌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隆昌男子曾某因非法采矿两年,在被国土部门叫停后仍心存侥幸,继续开采,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还被判令赔偿因非法采矿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万余元,并按确定方案修复非法采矿破坏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

该案也是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四川省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

借修储水池非法采矿两年

被叫停后仍然继续开采

2014年5月,从事苗圃种植业的陈某在隆昌市云顶镇丁家凼村9组和新桥村5组、6组交界处,向村民承包坡地30余亩用于种植树苗。但因发现该地富含石灰石矿,不利于苗木种植,遂于2014年8月17日将该地转包给经营矿石厂的曾某。

然而,曾某并无《采矿许可证》。为非法牟利,曾某以修建储水池浇灌苗木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采用爆破、机械作业等方式非法开采矿石,加工后用于变卖。

2016年8月3日,隆昌市国土资源局查获曾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后,向曾某发放了《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非法采矿。然而,曾某心存侥幸,继续开采。同年9月22日,曾某非法采矿又被隆昌市胡家国土资源所查获,并被再次下达《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

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一地质队实地测量,曾某违法开采点含矿系数为63.7%,实际动用储量为1.613万立方米。隆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隆昌市境内已销售石灰石(碎石)中准价为每立方米45元(不含运费、定额税及其他费用)。后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1万余元。

致矿产资源损失并破坏环境

被判赔111万并修复环境

2017年5月17日,曾某主动到隆昌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公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30日,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曾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调查,曾某未取得采矿许可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万余元,还严重破坏了采矿区域的土地,采矿区域内形成长约110米、宽35米、深约10至17米的不规则长方形深坑。

2017年7月10日,隆昌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曾某整改违法行为,及时恢复因犯罪行为遭受破坏的土地原状。然而,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的2017年10月11日,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及周边生态环境破坏仍未恢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土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为此,法院综合曾某的认罪态度等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此外,曾某还被判令赔偿因非法采矿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确定方案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进行修复。如逾期未修复,曾某将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修复费用8.26万元。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姚永忠 摄影报道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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