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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见证开户网点查询(工商银行开户行网点查询方式)


储户2.53亿大额存单资金被盗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时某等人通过资金掮客介绍,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以30%至72%的年化利率吸引28位储户办理大额银行存单后盗取储户资金超2.53亿元。


法院查明,用高息诱惑到受害者后,梁某提出,要获取“高息收入”,除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存款业务的流程还要满足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存单”?


法院一审认为,梁某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梁某、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一审认为,在盗窃过程中,梁某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受害者存单到期后通过其控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受害者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自己掌握中,其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受害者后续存单款。梁某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知道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受害者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所以梁某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受害者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存在梁某与银行内部人员团伙作案的情况。


南宁市民石先生是这次事件的受害者之一,他向记者表示,“梁某银行高管的身份,且其犯罪行为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作业规程与平时到银行办理业务的情况相似,作为普通人难以分辨真假。即便法院认为梁某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是盗窃罪,但盗窃的对象应该是银行,而不是储户。”


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昆峰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梁某是“盗取储户手中的大额存单,还是盗取银行掌握的大额存单,按照南宁中院的审理调查结果来看,梁某、时某等人均是采取盗取储户手中真实存单,获得存单密码、储户身份证后,在银行柜台完成支取的。”


银行责任如何界定?


本案受害者之一段女士介绍,自己确实向银行存入了100万3个月的大额定期存单,在存入银行后15天,获得总额为6万多元的利息。她表示,虽然梁某提供的利息明显高于正常水平,但由于梁某具有工行员工的身份和在银行经营场所办理业务,才使得自己相信中介所承诺的高额利息回报。“我们咨询过银行的人员,大额存单提取业务必须经过本人的储蓄卡进行周转,梁某并不掌握这张储蓄卡的密码,即便她反悔不支付承诺的利息,但大额存单的本金也还会在我们自己手上。”


针对大额存单提取业务是否必须经受害者储蓄卡周转或大量使用现金的问题。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处理类似银行业务时,以上两项均不是必备项,大额存单原件、密码和储户身份证这三大要件同时具备,就可以完成由定期存款向指定账户的转存过程。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梁某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目前法院只对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认定,并没有就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


吉昆峰认为,上述一审判决的结论符合相关诉讼规则,该结论并没有限制涉案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或减少自身损失的救济途径。“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记者采访了解到,早在2019年8月左右,即有10多位被害人向南宁市当地法院提起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的民事诉讼。但法院驳回了被害人的起诉。


吉昆峰认为,法院应该是根据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驳回了被害人的起诉。


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法律事业部总经理郑志海说,自该案发生以来,工行南宁分行未回避推卸“对员工行为排查有效性不足”“办公场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等过错问题,表示会在法律框架内承担责任。工行南宁分行主动引导受害客户通过合法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益依法维权。


受害者段女士、石先生等人表示,自己坚持认为银行方面存在过错,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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