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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事诉讼法考主观题(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考主观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轮胎购销合同。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轮胎给乙公司。一审判决乙公司胜诉。后,甲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交付轮胎给乙公司。乙公司发现交付的轮胎质量越来越差,不符合合同要求,再次起诉甲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问: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释疑】该问考查裁判生效后的继发性纠纷的再次起诉,不适用重复起诉不受理。


【进德答】不构成重复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继续履行合同之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交付轮胎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即为发生了新的事实,此即继发性纠纷,再次起诉则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受让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欲提起撤销权诉讼。问:如何列明当事人?


【释疑】该问考查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地位。


【进德答】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后核此问没有)破产重整程序中,其他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诉讼,应当向什么法院提起?


【释疑】该问考查破产法院的集中管辖,2018年也已考及。


【进德答】其他债权人起诉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债务人,应当由破产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4.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重整过程中,问:母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应予如何处理?


【释疑】该问考查诉讼中止和诉讼承担。


【进德答】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重整过程中,母公司涉诉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诉讼中止,待合并完成之后由合并后的新公司进行诉讼承担,由其作为新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同时,《民诉法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5.B公司持有甲公司37%股权,其中17%系B公司对E公司的股权作了代持。B公司将自己20%股权质押与D公司,另将代持E公司的10%股权质押与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股权之质权,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10%股权。后,丙公司就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在执行程序中,E公司享有哪些救济手段?


【释疑】该问表面上考查案外人异议制度以及异议再审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实际上考查了一个有点妖的民诉考点——执行过程中对特别程序生效裁判的救济途径。当然,不太熟悉该考点的考生,也可适用已熟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予以倒推。需知晓的是,在对特别程序之生效裁判予以纠错时,不适用再审制度(《民诉法解释》第380条)与三撤制度(《民诉法解释》第297条),而应适用异议制度(《民诉法解释》第374条)


【进德答】E公司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权利:(1)E公司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针对自己股权提起案外人异议;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E公司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4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裁定法院针对实现担保物权之裁定提出异议。(2)E公司也可不经过案外人异议,直接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4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裁定法院针对实现担保物权之裁定提出异议。


【题外话】该问以上回忆版案情,极有可能欠缺其他案情,故以上作答也未必契合原题之真相。另外,此种作答只是从民事诉讼法之程序视角展开,E公司只是享有异议的程序权;若从公司法的实体法视角来看,此种异议权未必会得以成功实现,因为丙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质押合同时对E公司之隐名股东并不知情,故丙公司具备相应的信赖利益,亦应受到实体法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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