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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会计给自己报销学驾照费用2800元 “违反财经纪律”受处分

长江日报(官方微信ID:whcjrb)全媒体讯(记者郑汝可 实习生杨蕾 通讯员胡丹丽 段晨晨)“作为一个基层支部委员,将个人学驾驶证费用在村集体账户报销,明显违反了廉洁纪律。”昨日,青山区纪委办案人员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了青山区白玉山街星火村党支部委员、报账员胡某某的违纪事实。

胡某某2001年6月入党,2008年12月担任星火村党支部委员兼会计至今。2012年3月,胡某某在白玉山建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习开车。同月,她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驾驶培训费2800元,经星火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陈某某签字后,违规在村财务账中报销。陈某某另案处理。

“公是公,私是私,公私要分明。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没有理由让单位买单。侵占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损害了党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坚决纠正和查处。”青山区纪委党风政风室主任潘楚义介绍,胡某某违反了财经纪律,问题查处后,青山区白玉山街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胡某某处以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要认为身处基层就能占小便宜搞小动作

执纪

者说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情节较轻,也要受到党纪处分,所以党员干部千万不要以身试“纪”。社区(村)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党员干部,不要认为身处基层远离监管中心就能占小便宜、搞小动作,只要有党的组织,有党员,就要受到党纪党规的约束和规范。

红军不拿老百姓一分一厘的作风受到群众的广泛赞扬,赢得了老百姓的支持和拥护,为新中国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类似的,我们的党员干部,只有坚持公私分明,不占公家一分一毫,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才能切实维护好国家、集体的利益,营造廉洁从政、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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