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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什么意思)

A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一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出台后,他们有两个选择,一是继续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二是适用免税政策。A公司综合考虑后,觉得适用免税政策更有利,于是他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污水处理项目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但是,问题来了,前几年,他们曾经购买设备用于该即征即退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已经全部申报用于该即征即退项目的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3月1日起,按固定资产净值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假定计算出的金额是100万元)不能再用于抵扣,需要转出。


转出就转出,计算完了,接下来进行账务处理就完了,但是,事情好像不是那么简单,转出的进项税额100万元,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当地税务机关答复非常简单,计算转出的时间点已经属于免税期间了,所以,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存在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问题。


显然,当地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上的答复是存在问题的。


适用免税政策后,按固定资产净值率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已经在即征即退期间抵减销项税额,也就是说,转出的进项税额已经在即征即退期间(2022年2月28日前)用于项目抵扣了,先前,该项目按已纳税额办理了即征即退,现在,就即征即退期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转出,自然会使即征即退期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100万元,纳税人补缴该税款,由于该税款是属期是即征即退期间的,当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操作上,A公司应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计算出相应金额,在2022年2月属期转出进项税额,补缴2022年2月属期相应税款,然后申请即征即退税款。


税务机关的错误之处在于:税款的属期与申报期没有正确区分;没有考虑到免税后,转出进项税额对前期即征即退税款会产生影响。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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