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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吗(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增值税)

待抵扣转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能否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和“留抵退税额”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份购进一处仓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当月按照发票税额的60%抵扣了进项税额。根据新政策,待抵扣的40%进项税额,我公司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假如我公司同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和“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条件,转入抵扣的40%待抵扣进项税额能否计入“加计抵减额”和“留抵退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19年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问题八“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解答中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2019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问题四“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解答中明确: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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