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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华强工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昆明大华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云南华强工贸有限公司、怒江兴源中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云南贡山华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 法民申2613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江东公司是否具有华龙公司股东资格以及持有华龙公司18%的股权问题。江东公司认为是华强公司、兴源公司、秦云公司各自转让6%的股权得到,并支付了华龙公司493万元。其中包括了转让的股权款和追加的投入款。华龙公司、华强公司、兴源公司认为,兴源公司没有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李正权的签字不能确认其真实性,要求鉴定。并且当时华龙公司的公章被江东公司盗窃,所以不能认定江东公司持有了 18%的股权。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股权取得实质要件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而取得股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权取得形式要件多见于股东完成出资后在公司章程上的记载、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和工商机关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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