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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的汉口银行可以开户吗(汉口银行是不是只有武汉才有)

遵守疫情防控措施


是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


如果刻意隐瞒行程、不参加核酸检测


故意、过失传播新冠肺炎


小心出了病房


进了牢房






01


男子送隔离途中脱逃,警方:严处!




2022年3月30日22时30分,汉川市公安局接武汉警方通报,汉川籍由沪返鄂人员刘某(男,32岁,汉川新河镇人)在汉口火车站出站后,防疫人员对其查验行程码和车票信息,并按防疫相关规定准备送其去核酸检测并隔离,在前往转运车途中,刘某趁防疫人员不备逃走。经武汉警方调查,刘某已乘坐出租车回到汉川。



接通报后,汉川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单位会同属地派出所开展查找工作,于31日凌晨1时30分许将刘某找到,并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将其送至隔离点。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目前正在隔离观察。待其隔离期满后,汉川警方将依法依规对刘某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公安机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此外,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2


刻意隐瞒行程,郑州1名确诊男子被立案侦查




3月31日,郑州市郑州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局发布通告称,3月18日以来,郑州市出现多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经查,确诊病例邝某某(男,34岁)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该病例于3月24日从外地入郑,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备,未按规定扫码登记,刻意隐瞒行程,逃避疫情防控检查,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聚餐、购物,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被郑州警方立案侦查。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法、检、公《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防控管理,自觉履行防疫义务,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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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行程!5人被警方口头训诫!


立案侦查!没毛病


瞒报致十余人感染!立案侦查!


家长隐瞒孩子疫区行程,立案处罚!


隐瞒行程引发疫情,毛某某被批捕!


超50人感染!一物流公司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违反防疫规定!3人被拘留






03


伪造行程卡逃避检查?处罚!




自辽宁出现新一轮本土疫情以来,辽宁省一手打击涉疫违法行为,已累计查处隐瞒行程轨迹、逃避防疫检查的大货车司机近百人;一手加强信息管理和公路服务,努力保障物流通畅。




记者从辽宁省公安厅了解到,本轮本土疫情发生后,少数货车司机隐瞒行程记录逃避防疫查验。目前,辽宁全省已查获此类涉疫违法货车司机近百人,均已实施处罚。



警方提醒,类似故意隐瞒行程轨迹的行为,会给疫情传播带来重大风险,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追究行为人违法甚至犯罪责任。(详情>>伪造行程卡逃避检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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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偷来的手机狂打120称自己有新冠病毒!警方通报






04


违规组织聚餐?3人被立案调查




3月28日,南昌公安发布通报称,3月26日晚,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居民李某某公然违反南昌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组织20人聚餐,陈某某、王某夫妇参加;3月27日晚,陈某某、王某夫妇又组织7人聚餐,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目前,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已经对李某某、陈某某和王某进行立案调查,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详情>>违规组织聚餐?3人被立案调查!4名干部被追责!)






05


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15人被立案调查




3月21日,河北三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为了排除疫情潜在风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三河市自3月13日起已连续安排多轮全员核酸检测,绝大部分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履行检测义务,积极主动参加核酸检测,但工作中公安机关仍发现有极少数人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给全市居民带来了健康隐患。




为此,公安机关自2022年3月21日凌晨开展了全员核酸检测情况集中清查行动,截至上午8:30,公安机关对无故却从未参加核酸检测的张某某、李某、王某某、乔某某等15名情节严重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详情>>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15人被立案调查!)




相关链接:


一女子多次未参加核酸检测,被拘5日!






06


初筛阳性仍坐动车致201人密接!立案侦查




3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在对外省市返莆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时,发现曾某(男,涵江区人)初筛阳性,经复核为确诊病例。曾某在明知自己核酸检测阳性情况下仍乘坐D3205次动车回到莆田,又坐上网约车回家,导致多人感染200余人密接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详情>>初筛阳性仍坐动车,致同车厢201人密接!立案侦查!)




据了解,D3205从上海虹桥到厦门北的动车,一共途经18站,包括上海、杭州、绍兴、温州等地;D3141从江苏南京到福建龙岩的动车,一共途经23站,包括常州、苏州、无锡、上海、嘉兴、杭州等地。目前,福建省内也已出现多起D3205动车关联病例,甚至连河南、温州等地都发布通报发现D3205次动车感染者。








瞒报谎报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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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 依法防控 依法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全国各地多家媒体报道


自全国发生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以来


已有多人因此获刑




湖南


据新晚报消息 2020年初,被告人唐某某从湖北省探亲返回长沙。当晚,湖南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被告人唐某某不仅未按防疫要求向社区报告,还到处走亲访友,带有感染症状的家人去医院检查,且未告知医护人员其是从湖北疫区返长沙人员,致使就医过程中造成大量不特定人员接触感染,造成政府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确诊新冠病毒肺炎。




雨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安徽


据亳州晚报报道 居民王某的女儿有疫区旅行史,王某不仅不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在社区干部询问时,还刻意隐瞒。她自己在反复出现发热、乏力等症状到医院就诊时,也未按照规定到专门的发热门诊而是直接到普通发热门诊就诊。医院检查发现王某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随即对其进行隔离。此时,王某还通过微信要求女儿隐瞒返回蒙城后的活动轨迹和与他人接触史。




经查,王某的接触者郑某某被确诊新冠病例,郑某某的接触者褚某、王某的接触者王某轩被确诊新冠病例,四名确诊者的112名接触人员先后被集中医学隔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所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此前


河南公检法三部门发文:


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严格履行法律义务


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参与、支持、配合疫情防控法律义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得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安排,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情况。




三、公民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门规定及要求做好自我防护。个人出现与新冠肺炎疫情相符的特定症状时,应当实时向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安排检测,并第一时间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疫情扩散传播,有关个人应当配合,按照要求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公民应当自觉接受、严格落实有关卫生检疫、人员疏散或隔离、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动、场所封闭、传染病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五、任何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发现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协助保障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生活需要,除疫情防控紧急且必要外,不得损害其合法权利。




七、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均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疫情防控必需的情况和信息,亦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单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九、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2022年3月24日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在这里提醒大家


以下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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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23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以下23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3.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店或药房未执行“一米线“”戴口罩“”测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到政府设定的管理秩序、实现政府设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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