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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计提进项税转出加计抵减(进项税额转出加计抵减10%应该怎么做科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后,在社会上反响强烈,也带来了许多疑问,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五次即问即答,https://www.toutiao.com/i6676391116079628808/


来回答大家的疑问,但因为该文件涵盖广,涉及多,又基于会计谨慎性的原则作祟,所以仍然有很多疑问


比如本文标题,因字数限制,详细的表述应该为: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本月根据政策要求,将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那么该结转的进项税额能否作为计提加计抵减税额的基数?


本人查阅了总局的五个即问即答,没发现这个答疑,可能总局觉得没有疑问吧。因为文件很清楚


  •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是的,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管发票是不是以前开具的,只要当月勾选、认证或者从待抵扣转入的,都是当期可抵扣的,因此,待抵扣转入的进项税额,应该可以作为加计抵减的基数。


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月抵扣,填入附表二其他栏次


好了,我的理解就是如此,想不到以前没有及时抵扣,没享受早抵扣红利,居然本月可以享受作为加计抵减基数的优惠。意料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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