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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目录:

一、营业收入


二、税金及附加


(1)消费税


(2)资源税


(3)土地增值税


(4)地方教育费附加


(5)房产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


(8)契税


三、补贴收入


四、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


(1)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3)各项扣除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所得税及税收优惠


六、利润的分配


七、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八、基于利润与利润分配表的评价指标


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反映计算期内各年的营业收入、总成本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后利润以及分配情况。此表中的计算数据可用于计算总投资收益率、资本金净利润率等静态评价指标。


一、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是利润表的主要科目,其估算的基础数据,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


生产多种产品和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分别估算各种产品及服务的营业收入。


老产品可按照现行价格计算,新产品根据市场预测参照同类或类似产品价格定价。


营业收入=销售量*销售价格


销售量=生产量(即假定当期的产出当期全部销售)


二、税金及附加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1)消费税


涉及适用消费税的产品或者进口货物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消费税。


目前实行的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1月2日已完成意见征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资源税


是国家对开采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0%以下(含50%)


30%


0


超过50%-100%(含100%)


40%


5%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


200%以上


60%


35%


(4)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2%的比例征收。


(5)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纳税义务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1.2%。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12%;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个人4%)


(6)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修订)。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米土地使用税年纳税额。


根据《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各个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如下:


区域


每平米每年税额(元)


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


1.5-30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


1.2-24


县级市市区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7)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8)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11年)。


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河北省契税税率为4%。


三、补贴收入

除营业收入外,企业获得的与收入相关的补贴收入也应计入财务效益。包括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按销售量或工作量给予的定额补贴、财政扶持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等。


部分补贴收入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免缴企业所得税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总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 补贴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是按利润总额经纳税调整后的结果,如果年度没有纳税调整项,两者相等;如果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纳税调整项,两者就不等。


(1)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人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各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


以上内容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五、所得税及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种,应按有关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要求,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采取适宜的税率计算,同时注意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见下表。


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目


税率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1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


15%


广东構琴、福建平覃、深圳前海等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国家规化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5%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


1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內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税收优惠


优惠方式


适用的项目/企业


免征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收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2、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里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利润的分配

方法与参数三给出的利润分配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具体为:


(1)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为可供分配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可供分配利润=净利润 期初未分配利润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国家统一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照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参见《公司法》第166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净利润*10%


(3)可供分配利润减去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应付优先股股利,是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由企业自行决定;


3)支付普通股股利;


4)经过上述分配后的剩余部分为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利润-利润分配


期初未分配利润是指期末利润分配后剩下的未分配利润,留到下期期初,就成为期初未分配利润。


七、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EBIT=利润总额 利息支出,可用于计算利息备付率、调整所得税、总投资收益率等指标。


EBITDA=EBIT 折旧 摊销,可用于计算偿债备付率等指标。


八、基于利润与利润分配表的评价指标

(1)总投资收益率(ROI)=正常年份(或运营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项目总投资


总投资收益率评价项目总投资的盈利水平,总投资收益率高于行业的收益率参考值,表明用总投资收益率表示的项目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2)资本金净利润率(ROE)=正常年份(或运营期内年平均)净利润/项目资本金


资本金净利润率评价项目资本金的盈利水平,资本金净利润率高于同行业的净利润率参考值,表明用资本金净利润率表示的项目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根据《**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行业标准值》中给出部分行业的总投资收益率及资本金净利润率参考值。


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序号


项目


计算方法


1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销售量*销售价格,可采用含税和不含税价格


2


税金及附加


取自“销售收入表”,根据具体项目计算


3


总成本费用


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 折旧 摊销 利息支出(长期借款利息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其中的经营成本可采用含税和不含税价格


4


补贴收入


视实际情况确定


5


利润总额(1-2-3 4)


利润总额(不含税)=营业收入(不含税)-税金及附加-总成本费用(不含税) 补贴收入


利润总额(含税)=营业收入(含税)-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总成本费用(含税) 补贴收入


6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年度亏损,在连续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


7


应纳所得税额(5-6)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8


所得税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注意考虑税收优惠


9


净利润(5-8)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10


期初未分配利润


上一年度留存的利润


11


可供分配利润(9 10)


可供分配利润=净利润 期初未分配利润


1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净利润*10%


13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11-12)


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14


应付优先股股利


应付优先股股利=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15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16


应付普通股股利(13-14-15)


应付普通股股利=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优先股股利-任意盈余公积金


17


各投资方利润分配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中:xx方


根据分配协议分配




xx方


根据分配协议分配


18


未分配利润(16-17)


未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已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金


19


息税前利润EBIT


EBIT=利润总额 利息支出


2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EBITDA=EBIT 折旧 摊销


基于利润与利润分配表的财务评价:


1、主要评价指标:总投资收益率(ROI)、资本金净利润率(ROE)


2、相关计算公式:


总投资收益率(ROI)=正常年份(或运营期内年均)息税前利润/项目总投资


资本金净利润率(ROE)=正常年份(或运营期内年均)净利润/项目资本金


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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