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5月18日,A公司(一般纳税人)以外购取得的房屋对B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行投资,该房屋为2015年5月外购取得,发票记载购买价答为500万元(为简化,不考虑可计入计税成本的其他税费,固定资产清理、折旧等处理省略)。房屋投资作价700万元(含税)。A公司相关涉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涉税处理
(1)增值税计算
该投资转让的不动产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相关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适用5%的征收率。
应缴增值税:(700-500)÷(1 5%)x5%=9. 52(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9. 52x(7% 3% 2%)=1. 14(万元)
(2)印花税计算
以不动产作价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合同未标明价税分离金额,以合同金额(含税)作为计税基数。]
应缴印花税:700x0. 5‰=0. 35(万元)
(3)土地增值税计算
假设上述不动产属于没有评估价格而有原始发票的情形,因此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股东转让不含税收入:700-9. 52=690. 48(万元);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1. 14 0. 35=1. 49(万元);
③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发票所载金额x[1 (转让年度一购买年度)x5%] 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与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500x(1 3x5%) 1. 49=576. 49(万元);
④增值额为:700-9. 52-576. 49=113. 99(万元);
⑤增值率为:113. 99÷576. 49=19. 77%;
⑥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13. 99x30%=34. 20(万元)
(4)企业所得税计算
该房屋投资前无论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还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假定已按20年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税前列支,折旧金额合计75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收入-成本一税金=690. 48-(500-75)-1. 49-34. 20=229. 79(万元);
每个纳税年度确认所得=229. 79÷5=45. 96(万元)
该所得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投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屋投资69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52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房屋投资460. 69
贷:固定资产 425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34.2
-应交印花税0.35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 14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
假定上述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229. 79万元(690. 48-460. 69),根据政策规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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