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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 90号 通行费(财税2017第9号文关于高速公路)


1、取得通行费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4)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2.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2)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如何填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4.企业发生通行费支出无法划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通行费支出无法划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仅仅企业发生通行费支出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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