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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要交税吗(进项税额转出是不是交增值税就多了)

近日,有网友问: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转出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而根据相关法律,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关于增值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针对取得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当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应计入该货物、服务、资产的原值,增加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予以税前扣除。





接受异常凭证、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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