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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损失内容(政策性搬迁损失扣除年度)






政策性搬迁后得到的补偿



出于以下原因搬迁的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后,可享受政府补偿:




国防、外交所需;政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政府组织实施的各种公共事业所需;为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依照我国的城乡规划法,集中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法律法规中的其他情况。




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可以取得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具体包括:政府补偿企业被征用资产的价值;搬迁、安置补偿;企业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企业搬迁资产的过程中,因资产损毁而取得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




搬迁后涉及的资产税务处理



搬迁过程中,企业除了得到补偿外,还会产生两大项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




对于搬迁过程中涉及的资产,企业也需要注意税务处理的方法:




原资产可继续使用: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者无需安装,就可以重新投入使用的,应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原资产大修后可继续使用: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应在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上维修费用,该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再根据它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此外,修理费用不可从搬迁补偿中扣除。




资产置换:企业被征用的资产采用资产置换后,计税成本=资产净值 已支付的税费 补加款;被征用的土地采用资产置换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年限摊销。




新购置资产:企业搬迁后新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可以从搬迁补偿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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