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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小于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1、土地增值税规范文件,分别有(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1995年1月27日起施行。



2、预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一个大型房地产项目的运营时间比较长,从收到第一笔预售房款到交房,再到最后一套房卖出,一般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收到预收款是就需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预征率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2017年7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11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


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110/(1 11%)*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1110-30=108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80*2%=21.6万元。


(2)预征率。预征率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规定执行,那本人所在的广东省惠州市为例,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3)账务处理(一般有两种方法)


a.预缴时计入预付账款,依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结转损益时再确认税金及附加。


预缴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土地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确认收入时,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贷:预付账款-预付土地增值税


b.预缴时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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