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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

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内政发〔2019〕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9〕73号),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9%调整为10%,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内政发〔2014〕135号)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施行后,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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