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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刑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山东省故意损毁财物刑事立案标准)

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收缴社会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全力消除枪爆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全省范围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对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组织。


第三条举报下列违法犯罪线索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四)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


(五)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范围是指: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已立案侦查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1000克、烟火剂3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20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气枪1支,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20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收缴仿真枪10支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给予以下奖励:


1.破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2.抓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3.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3000元至20000元;


4.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5.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枪涉爆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奖励3000元至20000元;


6.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7.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七条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向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及县级公安机关举报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1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二条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警务保障部门审核,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五条实施奖励应由专人负责,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日。


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黄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省的黄赌违法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与办理黄赌案件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二)参与赌博及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三)为赌博、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五条 根据举报提供信息的详细准确程度、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力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分别给予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一)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或按收缴涉案资金的10%以下奖励;


(二)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元至5000元奖励或按收缴涉案资金的10%以下奖励;


(三)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涉案现金20万元以上,给予5000元至30000元奖励或收缴涉案资金的15%以下奖励;


(四)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现场缴获涉案现金50万元以上,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奖励或收缴涉案资金的15%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五)上述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定额奖励与按比例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奖励金额。举报人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出上述最高标准的1.5倍。


第六条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七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黄赌案件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治安部门和警务保障部门审核,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奖励情况每年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举报奖励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发放。奖励资金审批后由办案人员在5日内通知举报人员领取,举报人员接到通知后须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条奖励举报实行实名制度。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日。《山东省举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鲁公发〔20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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