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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土地收储(政府收储土地可以闲置几年)



日前,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内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指导意见》(大土储委〔2014〕3号)同时废止。《意见》发布前已达成土地收储补偿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意见》调整了哪些条款?


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意见》调整了已登记土地的收储评估补偿方法,根据2018年和2019年市政府出台的基准地价政策文件,明确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用途土地的评估补偿方法;调整了未登记土地的补偿方法,经确认具备登记条件的,按照已登记土地收储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偿;调整了商业服务业房屋和工业房屋收储评估补偿方法,按照拆旧补新的原则进行评估补偿;调整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法,统一按照补偿额的8%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调整了住宅改商业的补偿方法,取得市场经营手续满1年的住宅改商业的方可符合补偿条件;调整了工业等改住宅补偿方法,1999年1月1日前的工业等改住宅的方可符合补偿条件。


《意见》增加了哪些条款?


《意见》增加了未登记房屋的补贴政策,根据未登记房屋建成时间与国家出台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参照已登记房屋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增加了绿化树木补偿政策。收储土地范围内树木、绿化等,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收储后予以保留;增加了拆除变现收入补偿政策,被收储人自行拆除交付净地的,拆除变现收入归被收储人所有;增加了搬迁奖励政策,被收储人在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交付净地的,原则上可给予补偿额5%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搬迁奖励。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具体净地交付时间应在收储协议中约定;增加了收储费用支付政策,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后可分期支付部分收储费用;增加了已灭失房屋补偿政策,土地收储时,在合法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房屋因历史原因已灭失的,地上房屋建筑规模等应通过调查房屋登记信息和卫星图片鉴定等方式确定。


未登记住宅补贴标准: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


(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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