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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70号(财税201170号文件会计分录)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俗称“三代”税款。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的财税处理并不正确,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对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税务处理


一是增值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销售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的解释为“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中,“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三代”税款应属于“销售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行为,因此,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应按照“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对于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财行[201911号文件规定可知,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的,应同时符合3个条件。而从财行[201911号文件规定可知,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人已经符合了前两个条件。


因此,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人是否征免企业所得税,关键在于第三个条件,即如果企业对“三代”税款手续费收人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那么,“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就应当兔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企业取得的弋"税款手续费收入,即使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而把它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对于这种处理方式,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倘若把“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那么,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从事”三代“税款工作的职工,从“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中取得的奖金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从事“三代税款工作的职工,从“三代”税款手续费收人中取得的奖金或补贴,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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