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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6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问:请问,我公司在近期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但是由于时间紧张,与装运公司沟通不到位,导致我们申报出口货物与实际不符,请问会有什么后果,我公司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你公司在出口货物时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有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却出现了申报货物与实际装运货物不符的失误,导致你公司申报不实,你公司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并且你公司的货物涉及出口退税,根据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海关可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Y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017年8月12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签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17021768XXXX,集装箱号为UETU540XXXX。2017年8月22日,Z海关监控查验三科对该集装箱进行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另有洗发水、塑料珠、气球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申报不实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81480元。经查,当事人曾因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秩序违规行为于2017年7月21日被Y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当事人经营范围在Y国际小商品城、Y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当事人可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是棉签等一批小商品,但经查,集装箱内另有洗发水、塑料珠、气球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口需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查,当事人曾因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秩序违规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海关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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