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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70号文件内容(财税2011年70号文解析)


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后续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徐斌介绍,现行政策法规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具体来说,这三个条件分别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徐斌告诉记者,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对应的税款需自行办理申报,因此,如果对相应的税收政策把握得不够全面,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涉税风险。比如,甲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获得了一笔财政补贴或奖励,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按照70号文件的规定,这笔补贴并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到位,甲公司财务负责人按照不征税收入作了处理,导致后来需要针对这笔财政性资金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对此,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提示,企业要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必要时可借助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力量,准确判断所获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再进行后续申报。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全面取消备案机制,企业自行申报享受,所有证明资料需留存备查,对企业正确作出税务处理的专业要求更高。


“企业千万不要盲目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邹胜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邹胜说,这意味着,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来说并不一定划算。纳税人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判断,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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