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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消费税征收范围(炴楷眅疏扽衾秏煤阭涽彶毓峓鎘)

2月17日,昆明海关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该指南明确了免税进口物资的范围,详细解读了减免税办理的手续。指南明确,对符合规定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以下为《指南》详情:


昆明海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办理指南


一、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一)《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二)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规定,扩大《办法》规定的进口物资范围: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二、减免税手续办理


(一)具备资质的受赠人办理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凭以下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1. 境外捐赠函(正本,适用境外捐赠情形)或《捐赠物资意向书》(正本,适用境内捐赠情形);


2. 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接收进口物资证明》)。


3.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通常情况为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发票/形式发票、装箱单等)。


海关提示:


云南省具备资质的受赠人目前为云南省政府(已委托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权接受单位),云南省红十字会,以及经云南省民政厅指定的下列单位:云南省慈善总会、云南省温暖工程慈善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云南省华商公益基金会、云南省替代种植行业发展协会、保山市红十字会、腾冲市红十字会、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红十字会、景洪市红十字会。


(二)由云南省财政厅及省卫健委确定的进口单位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1. 云南省财政厅及省卫健委下发的列有该企业名录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2.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通常情况为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海关提示:


1.此次疫情防控物资免税进口,办理过程区别于一般慈善捐赠,受赠人不能通过委托使用人的方式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此次为疫情防控物资办理的《征免税证明》有一个特殊的征免性质“疫情防控物资”(代码930),这是区别于普通捐赠(征免性质“慈善捐赠”,代码802)的重要标志。


3.目前云南省内负责办理此类减免税业务的隶属海关有:滇中海关、芒市海关、瑞丽海关、腾冲海关、大理海关、香格里拉海关、孟定海关驻临翔办事处、西双版纳海关、勐腊海关、思茅海关、蒙自海关、天保海关。


三、具体免征税目


对符合规定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海关总署2020年6号公告增加了免除消费税)


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四、关于原产于美国的物资相关事宜


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符合免税政策规定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明确将“疫情防控物资”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清单的范围)


五、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六、其他说明


(一)对有关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已按照《公告》规定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继续有效;


(二)该指南有效日期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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