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消费税税率,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

由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 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兼 营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 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帐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 失;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 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 10%的药酒,批发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卷烟 装。某年 8 月份,该厂对外销售 12000 瓶粮食白酒,单价 28 元/瓶;销售 8000 瓶药酒,单价 58 元/瓶; 销售 700 套套装酒,单价 120 元/套,其中白酒 3 瓶、药酒 3 瓶,均为半斤装。如何做好该酒厂的税收筹 划?


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 281200025%=84000(元)


药酒: 58 800010%= 46400(元)


套装酒: 12070025%=21000(元)

消费税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221000-151400=69600 元 79


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120 70025%-(14370025%+2环节9370010%) =21000-(735税率+6090)=756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 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