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怀文解答:
一金额、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时间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以下简称67号公告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退税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
67号公告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为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申报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即便是应交税额为0,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三、未按期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申报逾期的话,税务局是可以在2000元以下进行罚款,即便是应交税额为0。况且,您现在认为应纳税额为0,并没有得到税务局的认可,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0,符合下列情形之个人所得税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为什么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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