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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司法解释)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群众通过12333举报,反映D企业存在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杨浦大队第一时间上门介入调查。


【综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之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单位可以合法扣发员工工资:第一种,是法定扣除项,包括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个人部分、法院判决、裁定中的抚养费等;第二种,就是符合特定情形的,最为常见的就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扣除员工工资。这里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程序性规定,单位不可单方面强加于劳动者。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严格执法是手段,普法宣传是服务,劳动监察部门坚持执法服务并举,最终经过一番法律法规宣传,单位认识到错误,及时补发了四名劳动者被克扣的工资。


供稿:侯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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