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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谁参与的)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04-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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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个人学习笔记,理解不一定完整、准确,仅供参考。


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证券公司中董监高以外的从事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客服人员等。


01 | 外部兼职


1.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外部兼职。


依据:《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机构可以要求从业人员不得在外部兼职。


依据:《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3.证券经纪人是否可以在其他单位任职?


有观点认为:经纪人可以在“其他证券公司、其他具有利益冲突的营利性机构”以外的其他营利性机构任职。壹口个人认为:经纪人制度发展至今,应当将经纪人视同为劳动合同员工对待和管理。


02 | 内部兼职


1. 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


2.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海南局曾发通知对该条做了进一步解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承担合规管理职责,因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需要,可以承担风控、法务相关职责,可兼任客户回访、人事管理等综合行政工作。但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不能承担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责;不能从事业务复核、财务出纳等工作;不得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


3. 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


依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


4.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另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另类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


依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


03 | 兼职之特殊规定


一、经纪业务


1. 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依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2. 经纪人、营销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见证人员应当为与开户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开户代理机构营销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


3. 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


4. 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八条。


二、证券咨询业务


1.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兼职和挂靠。


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81条。


2. 证券分析师只能与一家经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依据:《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七条。


3.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七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五条。


4.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依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第六条。


三、投行业务


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


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


四、自营业务


1.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


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50条。


2.债券投资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应当专人负责、相互监督,禁止岗位兼任或者混合操作。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七条。


3. 债券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依据:《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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