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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2004年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是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而缴存的。我国的企业年金办法是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第36号令的方式发布的,自2018年2月起开始实行。在企业年金办法实施之前,虽然也有部分企业为职工缴纳了企业年金,但是按照2004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来执行的。2014年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2017年发布的企业年金办法还是有区别的。



所谓的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在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上,由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两个基本的特性,一是必须是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才能参加;二是是否参加企业年金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不属于强制性的,这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三是企业必须要具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如果企业没有负担能力,不属于鼓励缴纳的范围。自主决定缴纳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重大区别,也是企业年金的根本特性。



企业年金基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资金组成,一是企业缴费部分,二是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三是基金投资运营产生的收入。企业年金的总的缴费比例不能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其中单位缴费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或是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执行,但按照单位不超过12%的比例来计算,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会超过4%。


企业缴费是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可以按照本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



企业缴费部分是全部还是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这和职业年金也是不一样的,企业缴费部分按照多少比例进入职工个人账户,要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来决定,但是在这几种情形下,企业缴费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职工个人账户所有。


一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二是非职工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等。


企业和职工缴纳了企业年金以后,符合这三个条件之一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是在办理退休时可以按月或是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二是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可以一次性支取企业年金;三是职工或是退休人员死亡以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年金不能提前支取,这和职业年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是差不多的。


职工离职以后,如果新单位缴纳了企业年金的,可以通过将自己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如果新单位没有缴纳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今后自己符合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比如办理退休时,再回到原单位办理企业年金的领取手续。



综上所述,职工因为辞职或是离职,企业年金是不能领出来的,只要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才能领取;或是出国出境定居,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下才能提前领取。正常离职的职工可以通过转移企业年金权益的方式办理转移,新单位没有缴纳企业年金的,可以将企业年金保存在原单位,到了退休年龄再到原单位办理企业年金的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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