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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图表(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和联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组织形式也越来越丰富,面对越来越多的企业类型,创业时,选择登记那一种类型的企业,才对自己最为有利、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呢?那么本篇就简单说一下不能形式的企业,创立者需要什么样的责任承担。





首先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合普通伙企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中形式。





第一,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的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联系。也即成立个体工商户需要以创立者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个人独区别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创立者同样要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咋一看很像,但是也是有一图表定区别的。首先,个体工商户可以没有企业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联系称。其次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图表可区别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创立者可以请人经营;个体工商户基本上自己是老板自己也和是员工。





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俗说的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创立人仅以自己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比例成立一个一人有合伙限公司,注册自己10万,那么创立人仅以此10万为限,承担责任。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毕竟只有一个股东,缺少监督,所以就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出资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无法区分那个是出资人的那个是公司。这时候就需要出资人自己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分开的,如果无法证明,出资人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现有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企业财产不足时候,再有合伙人承担。



合伙企业又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就如上面所说,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补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日常企业经营管理,只承担和出资额为限的责任。也就是出资之后,只管分红,其他的不管。





第五,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创立人对公司承担出资额为限的责任。超出出资额之后不再承担责任。





第六,股合伙份有限公司,有2人以有限上200以下为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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