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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第172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西咸税稽处〔2021〕34号


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10***6WAAPX80)


我局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5月28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30日至2020年12月1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场所,已经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不再进行纳税申报。经调取你公司银行账户,你公司银行信息为虚假信息,与上海昕涵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哲业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流水信息。综合其发票情况、资金流转情况及其实际经营情况判定你单位与上海昕涵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哲业实业有限公司交易不真实。你单位于2020年09月29日至2020年09月30日给深圳市科哲业实业有限公司开具了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代码为6100203130,发票号码为 00158557-00158626、00200836-00200840,金额7498812元,税额974845.5元。2020年09月30日向上海昕涵实业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代码为6100203130,发票号码为 00105897-00105906、00200821-00200835,金额2493159元,税额324110.5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综合判定你单位交易不真实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税款12989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129895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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