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印制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最新!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1. 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増值税电子普通 发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 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増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4.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 使用。


5.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 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増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 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 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増值税普通发票^


7.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増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8.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 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 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 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