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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收协定学生(中美税收协定 个人所得税)

马克:美国公民,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的弟弟。目前在中国深圳工作。如果他本人在中国有收入,在美国也有收入,那么他该如何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啊!税收为什么如影随形,跨国了都不能放过吗?





当然!不能~


关于个税的文件很多,理解有点拗口,我们转化为图表直观表达:





根据上表,马克来中国已经超过了6年(2012年来的中国),不管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全部应该按照综合所得税来纳税!


划重点:非居民、居民、住所、183天、30天、90天、6年(原来是5年,现已作调整)


知识扩展:


  • 183天的由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劳务活动的增加引发了跨境劳务所得的征税权归属问题,即雇员在居住国和劳务履行地国之间因税收归属和利益展开的博弈。183天免税期是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或安排。(缔约国/协定国:请注意不是全世界所有国家或地区,只有中国缔约国的 人才有资格享受183天这个免税期)



  • 我国税法对183天的时间的界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止。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183天是指当年1月1日开始累积停留时间--183天。



  • 美国法律是否也有类似界定呢?答案是有的,也是183天,但是计算方法跟跟我国有所不同。美国要计算当年天数的同时,还要追溯前两年按法定比例加总计算的天数;另外,中国对协定国外国人才计算183天。



  • 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非我们通常所说的住房。住所和居所不同,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用马克继续举例:


1)马克,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不足90天。


仅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他对自己国家来。说,他就是居民纳税人,需要就其取得全部所得申报缴纳税款,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做出这样的规定。


2)马克,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


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和境外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当月在境内工作,中国分公司和他国总公司同时支付工资,那就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马克,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六年。


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和境外单位支付的收入和中国境外工作并由境内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当月有20天在中国工作,有10天在他国工作,那么除了他国公司就他国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不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的所得都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马克,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并满六年。


他和中国员工一样,无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亦或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统统需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马克有没有附加减除费用呢?


税改前是4800元。新个税取消了外籍个人的差别待遇,无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一律扣5000元。




马克还能像之前一样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呢?


税改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改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内容上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3项津补贴免税政策。




相关政策整理: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版)》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美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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