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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交税费(应列入行政单位的应交税费核算的有)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支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以外人员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应交所得税)。(四)单位实际交纳上述各种税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应交所得税等),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多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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