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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统一发票怎么定义(建筑业统一发票属于什么发票类型)

1、简易计税方式下总分包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例1


A建筑公司将劳务分包给B建筑劳务公司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中A公司分包款全部是建筑服务,不涉及货物价款,自然差额征税没有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争议。


例2


B建筑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消防工程公司(总价款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取得9%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当然也属于消防工程分包,由于这个案例中分包工程主体为工程公司,设备与建筑服务都应跟随主业开具9%增值税发票,因此对于B公司来讲,差额征税当然也应当包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全部差额,对于这种情况基本上各地税务机关也都没有问题,因为B公司取得的分包发票全部是建筑业发票。


例3


C建筑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消防设备生产公司取得13%和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就出问题了,由于分包给了消防设备公司(有消防工程资质),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和2018年第42号规定,消防设备公司应分别开具13%和3%的增值税发票,这个案例正是长久以来争议的焦点,税务机关的意见也分为两派,现在按照2019年31号公告,当然都可以作为分包价款扣除。这里的理解重点是货物和服务属于打包支出,在同一份合同,两者不可分割。


例4


D建筑公司将门窗工程分包给门窗生产企业取得13%和9%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同案例3基本相同,不同的地方在于: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门窗企业生产的不是设备而是材料,因此开具发票为13%和9%。这两部分属于打包支出,可以合并作为分包价款扣除。


例5


E建筑公司从E公司采购电梯取得13%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给F公司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需要特别小心,虽然电梯和安装看起来是有关联的,但E公司选择从两个公司分别采购设备和服务,就不能被认定为打包支出,电梯购买价款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当然,如果E公司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就可以比照案例3和4享受全部差额征税了。


总结:


(1)建筑业差额征税既可以扣除建筑服务分包价款,也可以扣除与之关联的材料或者设备价款,但二者必须在同一主体提供


(2)建筑公司同时提供货物和建筑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当然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生产企业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案例3和4)属于特殊类型业务,应分开开具发票,分别适用货物和建筑服务两种税率,销售企业只有同时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方可开具两种发票。这三种情况下都可以视为总局所说的打包支出,上游建筑公司可以统一从价款中扣除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思考:


(1)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开具1%普通发票,总包可否差额计税?


(2)分包方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享受了免税,总包可否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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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计税方式下总分包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预交税款


(1)不分计税方式,均为差额预交


(2)预征率不同,会计科目不同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注意事项:


(1)总包扣减分包价款差额预缴税款,限于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不同项目的总分包不得互抵;


(2)机构地申报时,是整个纳税主体范围的总分包差。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发票开具与申报


(1)简易计税方式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2)一般计税方式凭专票抵扣


5、分包款的扣除与备查资料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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