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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别大意!规范的费用报销应该是这样的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如公司业务员)的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在这种行为下,公司与员工须要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公司才能合理合法地给员工报销诸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

“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别大意!

公司车辆比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员工车辆,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如果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员工可以通过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车辆的有效合法票据在公司报销,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为员工申报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私车公用”开具的租赁发票可以在公司进行报销入账抵扣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员工购买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报销及做进项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基于此规定,在会计上登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在企业名下。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当地车管所登记的是员工本人的名字,因此,该车辆不属于公司的资产,该车辆发票也就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如何规范

如何让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做到规范合理、税前扣除理由充分呢?具体操作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哪些岗位、哪些员工适用私车公用,企业要有书面备案登记,避免把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与发放全员性的交通补贴混同。

(2)与适用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这点非常重要,可以解答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质疑。

(3)私车公用的出车记录企业应专门登记,登记簿记录清楚每次出车的时间、往返地点、公里数,车牌号、所办事由等,并需车主签字确认。

(4)协议中要约定清楚费用报销与用车补贴的支付标准与形式。直接费用由员工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油费可依据运行公里数及油耗标准报销,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根据出车记录报销。

(5)给予员工的用车补贴(包括劳务补贴、车损补贴等)制定报销标准。补贴金额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征个税。需要注意的是,补贴金额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员工到当地税务代开租赁费发票。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原因有二:一是企业很难证实费用就是为“公用”发生的;二是存在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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